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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刊】BOB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4-07-18 08:43 浏览次数: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当日,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了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此作出消费提醒。

  2023年11月2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我市某美容机构预定割双眼皮手术,手术费10000元,全款支付。因消费者个人原因欲取消手术,要求商家退费,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消费者投诉到龙港区消协,请求帮助维权。经调解,商家扣除前期检查费180元,退还9820元。

  2023年5月,消费者赵女士在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家用轿车,由于是贷款购车,商家要求消费者交2000元续保押金。事后消费者了解到该车贷款年限为5年,不能提前还贷,押金担保时间过长,多次与4S店协商退还押金未果。遂消费者投诉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请求帮助维权。经调解,商家退还2000元续保押金。

  2023年6月10日,消费者刘先生与龙港区某家具公司签订定制合同,标的金额49000元,全款支付。事后消费者欲单方终止合同,由于没有复尺和定图,要求全额退款。商家以合同签订后所需板材已进货为由拒绝退款。遂消费者投诉到市消委会。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优惠4000元,合同继续履行。

  2018年2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兴城市某酒店办理2000元消费卡,2019年再次充值1000元。2023年末,消费者到该酒店消费时,被告知酒店更名电脑数据无法统计,卡内余额无法使用,消费者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未果。遂消费者投诉到兴城市消协,请求帮助维权。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退还余款300元。

  2023年5月29日,消费者程女士在南票区某美容店预约了皮肤护理项目,交纳体验费598元、会员费9998元。消费者做了1个月的皮肤护理,发现效果不理想,要求商家退款,双方协商未果。遂消费者投诉到南票区市场监管局,请求帮助维权。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退款9998元。

  2023年10月5日,消费者徐先生在我市某家居店定购一张骨架床和一张特价高箱床,共计5400元,全款支付。经消费者网络查询,特价床价格偏高,并且购货合同上床垫保修时限与店员口头承诺不符,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未果,遂投诉到市消委会。经调解,商家同意特价床退货,骨架床降价380元。

  2023年8月16日,消费者秦女士在我市某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净水机,价格3280元。当时销售人员称该净水机是即将上市的新产品。净水机安装完毕后,消费者发现说明书是一年以前的,对所称新产品产生质疑,要求商家退货,双方协商未果。遂消费者投诉到市消委会。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退货。

  2023年12月,消费者石女士在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家用轿车,购车合同约定保险费6500元,未注明保险明细。交费后,消费者发现有轮胎险1920元,要求商家退还,双方协商未果。遂消费者投诉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经调解,商家退还轮胎险1920元。

  2023年3月31日,消费者刘女士到连山区某火锅店用餐。用餐过程中,消费者误将电磁炉的开关碰开,导致放在上面的手机(金属外壳)被加热损坏,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消费者投诉到市消委会。经调解,商家补偿消费者1000元。

  2022年9月,消费者周女士在我市某婚庆公司预定婚庆服务,约定价格19999元,预交定金5000元。在婚礼举办前,两个新人分手,婚庆服务不能继续进行,周女士要求返还定金未果。遂消费者投诉到市消委会。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返还定金4000元。

  本报讯 《葫芦岛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丽杰报道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消委会通过对2023年全市各级消协组织投诉案件的盘点梳理,结合当前的投诉热点,发布2024 年十大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直播购物、消费索证等方面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春耕将至,广大农民在线下购买农资时,要到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并索要购货凭证。凭证应标注售货时间、商品名称、价格等主要信息。在线上购买农资时,应该选择正规的网络平台,确认经营资格,留存相关的电子凭证。如果发现农资商品出现问题,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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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没有保价意识,保价费虽然很少,但在快递物品受损或灭失的情况下,可以按货物保价金额获得赔偿,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涉及贵重物品的快件,消费者应该依据新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主张本人签字确认的权利。

  如今预付消费比较常见,消费纠纷比较突出。预付消费时,要谨慎选择商家,理性办卡,签订书面合同,警惕霸王条款,索取票据,保留维权证据。

  各大电商利用各种红包补贴、优惠满减等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让消费者难辨真伪。广大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要选择正规网站,看清促销规则,慎点不明链接,小心消费陷阱。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

  消费者要选择正规培训机构,查看机构资质。在缴费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不要轻信教育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应将具体要求全部落实到合同协议当中。消费者要避免一次性高额缴费,《校外培训处罚暂行办法》规定,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如果遇到权益受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预付定金的消费中,除商家违约外,定金是不予返还的,这就提醒广大消费者付定金前要慎重考虑,定金交付不宜过早。另外,定金要尽量少交,避免损失过大。《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近年来,个别商家抓住老年人想延年益寿的心理,诱使老年人进行“健康消费”。提醒老年消费者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要轻信免费体验、免费赠送、免费补贴,更不要轻信所谓“专家”对老年消费者的洗脑推销。

  随着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有关新能源汽车的投诉纠纷也随之发生,相关投诉涵盖了质量、价格、宣传、售后等多个方面。广大消费者选车购车时要明确需求,详细了解商家的销售政策,仔细核对车辆信息,售后服务是否仅限于首任车主。

  消费者出游选择旅行社时,要查看其经营资质和相关许可证是否齐全,不要被旅行社之间的优惠价格所迷惑,理性面对价格差异;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仔细阅读并确认合同条款,合同内容应明确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购物次数、具体景点、路线及餐饮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消费者选择家政服务时,要选择正规家政服务企业,并签订正规劳务服务协议书,对履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和特定时间段的费用等事项要明确约定。在发生服务纠纷和意外时保留相关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市消委会将立足职能,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加强监督规范,促进行业自律,遏制行业乱象,敦促有关经营者摒弃各类不良营销手法,注重品质提升与信用建设,真正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本报讯 《葫芦岛日报》全媒体记者 薛利超报道在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为营造“科学认知保健食品,明白理性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近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龙港区市场监管局共同走进龙港区玉皇街道奥园社区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防范保健食品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的意识,引导大家科学认知和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活动中,该局监管人员为社区广大中老年居民详细讲解保健食品概念、保健食品与食品以及药品的区别、保健食品欺诈套路等科普知识,通过直观生动、通俗易懂的讲解方式教会大家如何选购保健食品、揭示保健食品诈骗手法,特别叮嘱老年人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夸大产品功效的保证,进一步提高广大中老年消费者防范欺诈意识,并与社区居民进行了热烈互动,向居民发放《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手册》50余份,现场解答居民咨询15余人次。通过与社区居民面对面交流,真正让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深入人心,起到了良好宣传效果。

  据了解,普及保健食品选购知识,有效提高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群体防骗识骗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始终是市市场监管局重点工作之一。春节以来,该局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拓宽普法宣传渠道,有力发挥社区干部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哨兵”作用,在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持续推动消费提示、选购知识、虚假宣传典型案件下沉“进社区、进小区”,共推送到1220个社区、7300余个小区业主群。

  本报讯 《葫芦岛日报》全媒体记者 薛利超报道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3年度“十大”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葫芦岛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2023年4月1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移送函,对葫芦岛某医院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医院口腔科材料柜内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牙胶尖、吸潮纸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 10000元。

  案例二:辽宁某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辽宁某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钢质隔热防火门(型号规格GFM-1124-dk5A1,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22-10-20)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认定为耐火性能不合格,不符合GB12955-2008国家标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48.77元,罚款8000元。

  案例三:辽宁某牧业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食品案2023年1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函,执法人员对辽宁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晾干切片鹿茸等;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销售特殊食品鹿胎膏;销售的鹿角帽粉、鹿胎膏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没有标签,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6盒及没收违法所得660元,罚款25000元。

  案例四:葫芦岛市龙港区某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2022年9月15日龙港区某生鲜超市销售的飞蟹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抽检的食品镉含量不符合GB2762-2017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5000元。

  案例五: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水泥厂生产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南票区某水泥厂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日期/批号为 2022年8月29日/P132)中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175-2007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05600元。

  案例六:葫芦岛市连山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0号专用柴油案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连山区某加油站0号专用柴油(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22/9/16)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2元,罚款10915元。

  案例七: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三义庙村某卫生所使用劣药案2023年5月17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述连山区塔山乡三义庙村某卫生所销售的药品“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相关资质,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药品超过有效期,药品阴凉柜未正常使用,未配备温湿度表,未建立温湿记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52盒,罚款14400元。

  案例八:兴城市某温泉休闲洗浴侵权案2023年5月18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兴城市政府办热线举报电话投诉,兴城市某温泉休闲洗浴在营业场所公示了《消费须知》,做出了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洗浴用品的承诺,但当事人以免费浴服不够用为由不履行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案例九:绥中县绥中镇某汽车配件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23年7月17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对绥中县绥中镇某汽车配件商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经营标有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润滑油,经商标持有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Mobil”和“美孚”润滑油15桶,罚款3000元。

  案例十:建昌县某化妆品总汇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3年10月11日,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昌县某化妆品总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0瓶,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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